終止起訴《壹週刊》誹謗 戴思聰冤沉大海

有樂壇教父之稱的歌唱導師戴思聰,四年前被壹傳媒旗下刊物《壹週刊》刊登文章指為「樂壇吸血鬼」,戴思聰一直備受這些負面言論困擾,並患上抑鬱症,前年決定入稟高院控告《壹週刊》誹謗,惟他未能等及案件開審,去年七月突然心臟病發死亡。案件昨在高院內庭聆訊,戴的律師透露由於誹謗案不能由遺產執行人延續,他無奈地須申請終止案件,昨獲法庭批准。

本案原告戴斯聰(戴思聰原名),被告為《壹週刊》出版人及經營者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戴思聰的代表律師張炳強昨在庭外坦言,案件要這樣結束他亦感可惜,他稱原告一方原已聘請曾是演藝人的大律師黃錦燊為代表,並已獲戴的門生包括王菲、謝霆鋒及郭富城等同意被傳召作證,以證戴思聰是桃李滿門的好老師。

擬索償二至三百萬元

張炳強透露,戴生前對被指為「吸血鬼」尤其在意,一直無法釋懷,他甚至不敢再與圈中人聯絡,又經常失眠,身體也變差了,並曾向精神科醫生求診,證實患上抑鬱。張說,戴思聰一直期望這次訴訟能還他一個清白,興訟期間得悉有國泰機師控告公司誹謗而獲賠三百萬元案件,曾為戴帶來希望,戴並打算索償二至三百萬元,戴並曾多次向他表明,所獲賠償會悉數用作慈善,戴一毛錢也不會收,可惜其遺願始終無法達成。

張續稱,戴思聰離世後,成為遺產執行人女兒原本想延續訴訟,惟根據《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就死亡對訴訟因由的影響中,雖提及死者遺產受益人可續以死者名義進行申索,但誹謗案卻不適用於該例。他們也諮詢過法律意見,最後仍是要終結案件。

戴在○九年入稟高院,指被告於○六年先後兩次於《壹週刊》誹謗他,指該兩篇文章內容失實,對戴思聰的聲譽造成損害。戴思聰於去年七月十八日因急性冠心病與世長辭,享年六十九歲。

律師:猶如「放生」被告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接受本報查詢時指出,由於誹謗案涉及原告個人感受及主觀因素,若原告欲透過訴訟追討賠償,但開審時已不在世,根本無法親證自己如何受損害,故在法律的大原則下,法庭無法繼續審理案件。黃亦無奈指,情況猶如「放生」被告。另一法律界人士龔靜儀亦指,誹謗案中若證人已逝世,等同失去有力證據證明當中損失,「過咗身,都無得證明有幾大損失。」

案件編號:HCA 53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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