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東亞運公司擅自把近千萬元款項捐予兩個運動員基金,做法引起爭議,審計報告揭露,東亞運公司並無把政府撥款及外來捐款分帳處理,故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一度對捐款有異議。不過,因為有一千萬元捐款是在○九年十一月獲得,而運動會於十二月開幕,東亞運公司的資源足以應付開支,故這筆「意外之財」可輕易與其他帳目分拆,終促成捐款。
根據審計報告,康文署去年五月在民政事務局支持下,代表東亞運公司去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徵詢捐款的可能性;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六月的覆信中表明,由於東亞運公司沒有就政府資助及贊助備存獨立帳目,所以任何未撥用的資源均屬剩餘撥款,加上捐款不屬推展東亞運動會項目之一,利用東亞運公司帳目中的未撥用餘款捐助運動員基金等傳承項目,做法並不恰當。但因為上述一千萬元捐款可從整體資源中區分出來,且實際上從未動用,故毋須視之為剩餘撥款。
審計署署長鄧國斌指,署方不是反對捐款予運動員基金,相反認為支援運動員是一件好事,但一切需「跟足晒手續」。
他重申,由於東亞運公司與政府簽訂的協定並無列明可把盈餘捐出,因此若東亞運公司想捐款,應與當局商議並把建議加入協定內,如此做法才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