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協議,東亞運公司應在09年12月的東亞運結束後六個月,提交最終財務報表,但現在已遲了近十個月,報表仍未呈交的原因?
3.究竟在政府與東亞運公司的協議中,遲交財務報表是否有任何罰則?
4.如有罰則,為何未見政府採取行動?
5.政府又如何容忍東亞運公司未交最終財務報表,便於去年中進行清盤?
6.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曾反對東亞運公司捐款近一千萬元,東亞運公司為何仍可一意孤行?
7.若款項最終沒有捐出,包括了外界捐款的餘款應如何處理?全數交還政府或退還扣款人?
8.東亞運公司已經解散,最終事件應由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