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寡婦拒搬冒簽名呃房會

老婦自上世紀六十年代末與丈夫住在香港仔華富邨,惟廿二年前喪夫後,她擔心房屋委員會要逼她搬離充滿回憶的地方,除了害怕要適應新環境,更怕要離開一班「老街坊」,故多年來不惜在房委會的申報文件上冒亡夫簽名,以顯示二人仍「同住」。但她去年底因申請剔除丈夫戶籍,因而自行「踢爆」隱瞞多時的秘密,並臨老惹上官非,她昨於東區法院認罪獲准保釋候判。

被告吳阿香(七十八歲),昨日由女兒及孫女陪伴到庭應訊,她承認一項欺詐和五項偽造罪。

裁判官指出,本案控罪嚴重,但是,考慮到女被告年紀老邁又坦白認罪,批准她繼續保釋等候背景報告,押後至五月五日始判刑。

控罪指被告在九八年四月一日至○六年五月一日期間,五次在入息申報表中向房委會作出虛假陳述,即指她與亡夫同住,她並在不同表格上偽冒對方簽名。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犯案全因「重感情」,指她居於華富邨逾四十年,在該處生活已根深柢固,那裏有她認識多年的朋友,亦有熟悉她身體狀況的醫生,更重要是那小小的單位,載滿她與亡夫的點滴回憶。

而獨居的被告,亦一直擔心若如實填報丈夫過世,房委會便會重新編配她到其他地區的較小單位居住,她有感年事已高,實不想亦不便再適應新環境。

辯方指出,女被告知道罪行嚴重,但希望法庭考慮她已深感後悔,又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壓,目前依靠每月三千元的綜援過活,加上多項控罪其實源自同一事件,望獲輕判。

顯示兩夫婦仍「同住」

案情指被告和丈夫自一九六八年起,獲分配入住華富邨華安樓的公屋單位。去年十月,被告主動申請從住戶名單中剔除丈夫名字,房委會職員調查後,發現她丈夫早於一九八九年已去世,但期間她卻一直訛稱與丈夫同住。

被告於本年三月七日被捕,她在警誡下坦認犯案,是為避免房委會把她編配到面積較小的單位。

案件編號:ESCC 147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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