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警員被指駕駛警車時不小心撞上停在燈位的的士,更涉嫌向調查的同袍訛稱,是的士溜後撞上警車,被控不小心駕駛及誤導警員兩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昨於東區法院開審。的士司機供稱,因上斜為安全計而拉手掣及轉空波,之後遭尾隨車輛撞車尾,惟辯方質疑其實是的士溜後撞上警車,反指是的士司機當場要求警察網開一面。
被告譚國強(四十四歲),被控去年四月廿七日在西區警署出口不小心駕駛一輛警車;及於八月二日,明知地誤導警長黃如明,聲稱因涉案的士溜後三呎才撞上他駕駛的警車。
的士司機張偉源昨供稱,於事發當晚七時許,載着外籍男乘客往薄扶林行經西邊街,因紅燈停在西區警署停車場出入口外,當時路面向上斜,為安全習慣拉手掣及轉空波,一分鐘後有車撞到其車尾,下車見到被告駕駛的警車,右邊頭燈的金屬罩撞上的士右尾燈,並將貼在車尾箱的部分字牌撞甩,又指被告當時爽快承諾賠他五百元,還寫下名字及聯絡電話,之後叫他駛入警署,豈料一入警署,被告跟上司匯報後便反口不賠。
庭上播放西區警署的閉路電視錄影,只見涉案警車,看不到的士位置。辯方律師指是張在燈位開車時溜後才撞到警車。張否認,但盤問下就承認從沒跟被告討論過賠償,作供指的五百元是他想像出來。就他堅稱意外路面沒黃格,但辯方出示的現場照片,地上是有黃格。
辯方又指當日張自知不對,甫下車便跟被告說:「阿Sir咁少事算數啦」,到警署後又向被告及調查的警員說:「咁少事幾百蚊搞得掂,不如簽張和解紙算啦,唔想郁份保險」。惟張強烈否認。聆訊未完今續。
案件編號:ESCC 439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