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光污染港府欠承擔

【本報訊】港府建議以自願性作業指引方式改善本港光污染問題,卻不肯即時立法規管,多名立法會議員炮轟政府欠承擔,當局草擬的《戶外燈光裝置業界良好作業指引》又欠國際認可的科學標準,追問當局的立法時間表。署理環境局局長潘潔解釋,國際標準未必適合本港商住混雜的特殊環境,將於今年第二季邀請商界、居民代表及環保組織等組成專責小組,研究技術標準及參數,預計一年後可定出建議標準。

近年環保署收到的光污染入侵民居投訴有上升趨勢,去年便達二百廿六宗。民主黨甘乃威昨在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上,批評曾蔭權於○八年施政報告中寫明會研究立法規管,但「雷聲大雨點小」,環境局現「褪軚」至「不排除立法」,毫無承擔。李永達則指,燈光光度已有國際認可的科學量度標準,當局卻無參考,質疑「無番六至十年都立唔到法」。

辯稱國際標準未必啱用

公民黨余若薇對立法規管毫無進展感失望,批評作業指引字眼太寬鬆,「用埋啲咩無需要就熄、避免過度太光呢啲字眼,根本無標準、無牙力!」應設立發牌制度,限制廣告燈牌的光度與閃度,訂出不同區域的法定熄燈時間。

潘潔回應時避談何時立法,又反覆強調本港城市結構特殊,舊區經常有商住混雜的情況,所以國際照明組織的亮度指標未必適合在港使用,當局會就作業指引向樓宇管理公司、廣告業界、旅遊零售界及居民組織等諮詢三個月,按其意見定稿。

至於專責小組則負責因應本地可接受的照明度,制訂技術標準及有關補充參數,預計明年年初完成。

地球之友指政府文件以東京及新加坡為例,稱該等城市燈火通明卻無管制光污染,但實情是燈光只在商業區綻放;另港府指戶外燈光裝置有助提供安全環境,是將商業燈光和保安燈光混為一談,批評當局不能「拖字訣」,讓暴力式照明繼續肆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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