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領綜援無業婦在茶餐廳滑倒受傷後,欲藉此發「意外之財」,訛稱受傷前已獲桑拿浴室聘用,向茶餐廳東主索償三百萬元,結果弄巧反拙,被法庭揭發她「造假」後,連她原獲判的廿一萬多元賠償,也有可能全數用來支付茶餐廳的律師費。其代表律師昨在高院要求修改訟費命令,但遭否決,法官判決時指她受傷雖值得同情,但也只能怪她說謊自食其果。
女原告蔡碧森(卅九歲,譯音),○七年七月九日與兒子在旺角一茶餐廳消夜後,在門口收銀處滑倒受傷,右膝和兩條肋骨骨折,她其後獲法律援助署代表,向涉案茶餐廳東主林龍基和林國平(均譯音)索償。
雖然蔡事發時領綜援,但她庭上聲稱自己是有名氣的按摩女郎,且事發前已獲桑拿浴室聘請,若非意外受傷,每月可有兩萬元收入,故索賠三百萬元。
法官去年裁決指,與訟雙方都有不誠實,原告為索更多賠償,訛稱受聘及將假文件呈堂,被告則訛稱意外在餐廳外面發生。法官最後指原告確受傷,判被告須賠償約廿一萬元。之後法官又頒發臨時訟費令,指雙方各有輸贏,故各需付一半堂費予對方。不過因原告「造假」增大索償額,因而改由高院審訊,故原告「找數」時要以較貴的高院訟費計算。 案件編號:HCPI 529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