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膳時間需否計算工時?
指引例子:僱員用膳時間為下午1時至2時,他基於個人原因在工場用膳,期間並非應僱主要求而留守工場,該1小時的用膳時間不應計入最低工資工時。
留駐僱傭地點當值需否計算工時?
指引例子:僱員合約工作時間至下午6時,但他基於個人原因留在辦公室至晚上7時,在計算最低工資工作時數時,下午6時至7時不應計算入內。
僱員出外公幹交通時間需否計算工時?
指引例子:僱員在香港工廠工作,僱主在某日指派他到境外辦公室公幹,而該地點並非慣常僱傭地點,用於往來居住地方及境外公幹辦公室的交通時間,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時。
候召或候命時間需否計算工時?
指引例子:僱員工時為上午9時至下午6時,但按僱傭合約他每星期有一天晚上7時至10時需留駐工作地點候召,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地點,因此該段候召時間屬於計算最低工資工時。
資料來源:《法定最低工資: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