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內地雷曼苦主索償

【本報訊】再有內地雷曼苦主入稟香港法院向銀行要求賠償。一名廣州男子昨入稟高院,指稱遭交通銀行的職員誤導下,共以十三萬美元(約一百多萬港元)購買涉及雷曼的結構性信貸票據,結果在金融海嘯中全部蝕光。他要求法庭頒令撤銷他購買票據的合約,並要求銀行作出賠償和支付訟費。

原告梁樹強(譯音),報稱居於廣州市海珠區,被告則是內地註冊、但有在港經營的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蝕清百萬港元投資

入稟狀指原告自九七年便成為被告客戶。在○六年十月被告職員首次游說他購買涉案之票據,他以一萬美元購買;至○七年七月,他再用十二萬美元購買另一張相同性質之票據。

原告聲稱,當時被告職員向他表示那些票據性質指示類似定期存款,屬於安全的低風險投資,而且在期滿後保證可百分百贖回。職員又指與票據掛鈎的財務機構,其中包括於金融海嘯中倒閉的雷曼,比中國的銀行更加穩健。原告指因聽信被告職員的說法而購買,結果所有投資蝕清。原告指因受被告誤導才投資,事件屬銀行違反與客戶之間的合約責任。

案件編號:HCA 50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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