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一百零七條列出特區政府理財的四個要點,原文文字是「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這四個要點,以量入為出寫在前頭,而且明確指出是原則,而後面那三點,並沒有冠以原則之身份,也分別用上力求、避免和相適應的字眼。這樣編排,其實就擺出主次之分,量入為出是主、是大前提,後面三條是次、是補充性的次要原則。而大前提、大原則是一點都不含糊,也沒有出現力求、避免、相適應等字眼,這種關係,其實已是相當清楚。
所謂量入為出,就是考慮過香港過去「歲入」的手段、方式以及稅率,在這個過去歷史的標率的基礎上,再加入一些現實性的變更,而定出歲入的標準,然後再決定支出,而不是隨心所欲,想要開支多少,然後再按開支數字來徵稅。
所以現時的盈餘,主要是在現稅率水平所得出的盈餘結果。而計算現時的稅率,除利得稅率曾因為特區財困時有所調整而仍未回落到原先水平,其餘都回復之前的標準。就算利得稅率,也是全球最低,也是在過去稅率的水平範圍之內。可見,在這大前提底下,用這些盈餘於經常性開支,未必違反《基本法》的重要理財原則,退稅、減免等回饋措施不能不用,但把二、三百億用於經常性開支,不必視為犯下大錯。如果再要買保險,可以再攤開幾年開支,那就可以對沖短期的波動。
誠然,財政紀律要遵守,但不能完全無視經濟和社會的現實,而盯死在一個自己製造出來的數字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