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劫鳳姐兩青年 上訴皆減刑

【本報訊】兩名在藥廠工作的男子乘工作之便,前年七月中在藥廠貨倉偷取哥羅芳後,擬元朗打劫「鳳姐」,但一人臨陣退縮,另一人繼續單獨行事,他犯案後折返取回身份證而被捕,並供出同黨。二人去年在高院承認施用哥羅芳及搶劫等罪,原分別判監五年及八年;二人昨獲上訴減刑得直,改監四年及六年八個月。

首上訴人張德華(廿二歲)承認盜竊、搶劫及意圖犯可公訴罪行而施用哥羅芳三罪,原判監八年。次上訴人羅証鴻(廿四歲)則承認盜竊及串謀搶劫兩罪,原判監五年。

上訴庭昨判決指,張當晚雖用哥羅芳單獨犯案,但情急時把哥羅芳淋在事主頸上,這樣反而不及要事主吸入哥羅芳危險,因此把張的刑期減至六年八個月;羅中途退出勸張收手,原刑期太重,改囚四年。

案件編號:CACC 3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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