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原居民興訟促父母還丁屋

【本報訊】移居英國廿七年的西貢沙角尾村原居民,多年來一直想出售「丁權」,但都被父母勸止,更協助父母利用他的「丁權」建了一幢丁屋。該原居民以為可以成為業主及收租,結果與父母反目,並且入稟高等法院,要求父母將丁屋和多年來收到的租金還給他。

入稟狀指,原告張育明(譯音)是西貢沙尾角村原居民,男女被告張逸基(譯音)及方有蓮(譯音)是他的父母,原告於八四年已移居英國,當時只有十四歲,其父母之後回香港居住。 

原告因為經濟困難,於九六年想出售「丁權」還債,但遭父母勸止。原告的父母稱,只要他繼續供養父母及妹妹,他們會送一幅地給他,並會出錢為他在該幅地起丁屋收租,原告的父親同年將一幅地轉名給原告。

原告於一九九六至二○○七年間,准許父母把該地出租作泊車場,代他收租。

原告其後與父母達成協議,原告會用「丁權」申請在該地建丁屋,他的父母則負責建築費,該幢丁屋會送給原告。丁屋於○八年落成,原告的父母住頂樓,地下和二樓則出租。

反目談判無果

原告與家人多年來住在母親名下的英國物業,原告去年向父母討回多年來代收的租金,其父母不但拒絕,而且要把他一家逐出英國的物業。

雙方談判不果後,原告遂興訟入稟高院,要求取回丁屋和多年來的租金。

案件編號:HCA 3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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