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引陪審團時總結控方證供

1. 針對首被告陳威行

鑑證證供顯示,郭炳湘舅仔李天澤收到的第二封勒索信,信封上的郵票,是來自在首被告住所搜出的用剩郵票。

第一封勒索信上所列的聯絡電話號碼,與第二封相同,證明同樣來自首被告的匪幫。

警方在朗豪坊檢回陳擲爛的手機,沾有陳的基因。

通話記錄顯示,09年12月16日的勒索電話,是由該個破爛手機打出。

聲音鑑別證供顯示,09年12月16日的勒索電話,與09年12月4日的勒索電話,有中等機會是同一人打出。

2. 針對次被告郭炳根

次被告在09年10月至12月初,曾頻密致電首被告。

警方「狗仔隊」證供指出,首被告兩次講勒索電話時,次被告均在附近,兩人並且互相打手勢溝通。

八達通卡記錄顯示,次被告在09年12月6日,曾與首被告一起由銅鑼灣出發,前往郭家大宅附近的淺水灣,然後乘搭同一輛巴士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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