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鴻基地產前主席郭炳湘家人遭張子強同黨勒索四億元「贖金尾數」一案,經四日聆訊後極速審結。兩名被控串謀勒索的男子,昨在高院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判囚十年。法官指此案勒索金額巨大,被告的所為勾起郭家的夢魘,案情極為惡劣,需要判處重刑。雖然法官判刑時明言,量刑時沒有當兩被告當年有份參與綁架郭炳湘,但消息人士指出,此案首被告陳威行與郭炳湘被綁架案有密切關係。
本案兩名被告陳威行(五十八歲、無業)及郭炳根(六十一歲、散工),被控在○九年九月廿二日至十二月十七日之間,一同串謀和與他人串謀,向郭炳湘夫人郭李天穎勒索四億元。案件本周一開審時原有七名陪審員,但其中一人在周二因背痛獲准免役,故昨日裁決時只剩六人作判決。六人經五小時商議後,一致裁定首被告罪成,而陪審員亦以五比一大多數裁定次被告罪成。
法官昨日判刑時表示,勒索罪是罪案當中,最醜陋和邪惡的一種,法庭必定判決重刑以收阻嚇。他指被告選擇郭炳湘夫人為受害者,利用對郭被綁架的資料,勾起郭太傷心往事,無異將該家族的舊創傷重新掰開,恐嚇程度顯而易見。
法官表示,本案牽涉巨額款項要求,而且恐嚇的性質邪惡,令案情變得非常嚴重。他強調沒有證供證明被告與當年的綁架案有關,量刑時亦不會將兩人當成綁匪,但亦要判處重刑。法官指出,串謀勒索罪最高刑罰為十四年,以此案案情而論,法官最後決定判兩人入獄十年。由於兩人均參與串謀,故法官沒分辨兩人罪責輕重,處以相同刑期。
案件證供顯示,郭家在○九年九月廿三日首次收到勒索信件,該信寫着「郭李天穎太太親啟」,內藏一張藏有多幀照片的SD記憶卡,包括一名腰纏炸藥的遮面男子及灣仔新鴻基中心外貌等,並有一個寫着英文字母「Z」的小膠盒。之後兩個月,郭家再收到兩封勒索信,要求郭家「履行承諾」支付當年「贖金尾數」四億元,又強調只是「取回我應得的部分」,並聲言如不合作便「玉石俱焚」,而署名則為「Z」和「張」。
警方接報調查後鎖定本案兩被告,一方面派員跟蹤,另一方面則派遣一名高級督察假扮郭李天穎之助理,主動聯絡匪徒,並於○九年十二月四日及十六日,兩次與首被告通電話。首被告在電話中聲稱,郭炳湘被綁架時,郭母郭鄺肖卿承諾付贖金十億元交換放人,但先付六億,餘數四億之後再付。首被告重申只是要求郭家支付尾數,並點出「Z」是張子強集團與郭炳湘約定的暗號。結果警方在第二次通話後採取行動,由一直跟蹤兩人的「狗仔隊」人員拘捕兩人。
法官昨日指引陪審團時,將控方證供總結,指示如陪審團結論兩被告有協議勒索,便應判兩人有罪。雖然證供顯示首被告對郭炳湘被綁架的細節瞭如指掌,但其大律師求情時,仍堅持無證據指首被告與綁架案有關。大律師提出,首被告只是利用從雜誌等渠道得到關於當年郭炳湘被綁架的資訊來犯案,而且勒索威嚇內容未至嚴重程度。至於次被告的大律師則指次被告在案中的參與程度較低,要求予以輕判。
案件編號:HCCC 23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