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有線銷售員捱揍獲58萬

有線寬頻銷售員聲稱○三年在大埔太湖花園推銷時,遭兩名大廈保安員在梯間毆打,銷售員聲稱除了肢體出現麻痹,事後更對保安員及警員感到恐懼,有次在銀行內聽到保安員用對講機也被嚇至暈倒,他認為該屋苑的保安公司及他的僱主等要就事件向他作出賠償。區域法院法官昨裁定銷售員勝訴,獲判賠償五十八萬多元,但只有保安公司及兩保安員須就這次索償負責。

由於原告胡良橋較早前已獲勞工賠償四十七萬三千多元,首三被告,即保安員梁明恩和陳兆興(以上姓名皆譯音),以及兩人當時所屬的統一警衞有限公司,須賠償原告十一萬四千多元,第四被告i-Cable Communications Limited則毋須就這次賠償負責。

判詞透露意外發生於○三年六月七日,當時卅歲的原告與其他銷售員在大埔太湖花園進行推銷,原告在屋苑「洗樓」時,在梯間遇見首、次被告,原告指兩被告當時有用對講機,他雖已向兩被告表明身份,兩被告仍將他推到牆邊,打原告的手、頸及背至令原告倒地。

靠輪椅助行 常發噩夢

原告後被帶到控制室,才能致電向上司報告。兩保安指原告是自己跌倒,法官認為醫生報告支持原告說法,認為首三被告須就原告的損傷負責。判詞透露,原告送院後,頸、背及左腿均有受傷,原告稱意外後仍有持續頸痛,肢體更出現麻痹,○五年出現行動困難,須靠輪椅助行。

另外,原告經歷此事後常發噩夢,又感到焦慮及常回想起案發經過,每日只能睡四至五小時,並有自殺傾向,又常覺保安員及警員想傷害他。原告在○六至○九年間,曾六度因精神問題要入院,最長曾留院七個月。

法官認為當日的事件確有影響到原告的精神狀況,而原告因意外後無法工作,經濟大受影響,母親又遇上交通意外,加上女友與他分手等影響,令他的病情惡化,法官認為意外佔他精神的損傷達七成半,不過醫生認為原告康復後應可重新工作,故法官在計算被告損失時並無包括以後無法工作的損失。

案件編號:DCPI 115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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