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稱,被告鄧霆軒(廿六歲)是家中獨子,為人欠成熟,其親友曾遇上交通意外身亡,被告自此更加珍惜家人及朋友,亦變得容易對小事產生過大反應,最終干犯此案,但報告指他重犯的機會甚低。
教訓事主 並非為錢
而被告在求情信中向事主致歉,並表示當時僅想教訓一下事主,並非為錢。被告的女友亦有撰寫求情信,指她曾與事主有不愉快的過去,被告得悉後才會干犯罪行。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干犯勒索罪的人一般會被判入獄,考慮被告並非為錢犯案,加上報告正面,故罕有定判被告接受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被控去年七月十三日在港以恫嚇方式恐嚇X先生交出一萬元。
案件編號:TMCC 49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