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遊行反對預算案在過去罕見,值得政府深刻反省。預算案派糖數額不菲卻闖出大禍,奇聞怪事也。立法會不分黨派均不支持預算案,一旦最後表決時齊齊投反對票,令預算案不獲通過,就會出現憲制危機。
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立法會倘若「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立法會有責任為公眾利益把關,對不利公眾福祉的預算案有權不批准通過,代價是面臨被特首解散重選,條文內的一個「可」,幾乎等同一個「將」字。綜觀香港百多年的殖民地歷史,預算案從來未被立法局否決過。
《基本法》的設計,原意是要求行政機關制訂預算案時要通過諮詢與磋商,取得立法會的支持,避免出現憲制危機。曾俊華及其幕僚所做的預算案,顯然未有充分考慮各界意見,極度脫離民意,就連建制派政黨也不能認同,終於衍生出危機。
話得說回來,距離四月十三日的大限還有一段時間,曾俊華回頭是岸,可以考慮修訂預算案的內容,以爭取立法會各黨派的支持,切忌死要面子,像早前揚言即使作出微調也很困難。
當前爭議的焦點,在於二百四十億注資強積金,在通脹嚴重的時期,這種做法對中產階層以至在職人士根本是遠水難救近火,何況強積金的管理費未見下調,有明益基金公司之嫌。
財政司司長有權修訂預算案,例如改注資強積金為退稅,或在比例上以退稅為主,也是可以考慮的方案。且看在預算案表決之前,官方的口徑會如何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