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八年立法會選舉中落敗的資訊科技界功能組別候選人莫乃光,指控當時對手、即現任立法會議員譚偉豪違規賣競選廣告,案件輾轉打上終審法院。終院繼去年底判莫勝訴,下令上訴庭要審理莫提出之上訴後,昨再頒令譚偉豪要支付莫在上訴庭及終院的訟費。
莫乃光在○八年選舉敗給譚偉豪後,向高院原訟庭提出呈請,指譚違規賣競選廣告。其申請於○九年被駁回後,莫向上訴庭上訴,但上訴庭以《立法會條例》規定、原訟庭就選舉呈請的判決已屬最終判決為由,裁定自己無權審理上訴,故再判莫敗訴。
莫去年底再向終院上訴,終獲判得直。終院裁定《立法會條例》禁止呈請人上訴的條文違憲,頒令上訴庭需重新審理莫的上訴。終院更頒下臨時令,要譚負責莫的訟費。之後譚以書面要求更改判令,昨被終院拒絕,終院並將臨時判令落實為正式判令。
終院指,此案無特殊情況令它要偏離敗方付訟費的常規。譚指案件在上訴庭階段,律政司獲准介入,但律政司現在卻毋須付訟費予莫;終院對此解釋指,律政司介入訴訟時已與莫有協議,不論判決如何都毋須付對方訟費,但譚則無此協議,而且譚明知律政司介入,大可表明中立不參與爭拗,但他選擇爭辯,便要負起訟費責任。
案件編號:FACV 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