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護衞公司解款員去年在銅鑼灣商場工作時與同袍激烈爭執,一時衝動下,用已上彈的雷鳴登長槍指向同袍並發射,幸而在混亂中只射向天花無人受傷。被捕解款員昨於區院承認普通襲擊及在罔顧他人安全的情況下處理火器兩罪。法官判刑指被告是持槍人士,應如警務人員般小心保管槍械,惟他並未有顧及他人安全,在熙來攘往鬧市未能安全保管槍械,無人受傷只屬萬幸,雖然被告紀錄良好,也必須囚禁,判他入獄八個月。
洋名叫Playboy的被告蔡志偉(卅六歲),被控去年十月三日在銅鑼灣柏寧酒店前線觸覺商場一間影音店前襲擊男事主陳奕龍(四十歲),並在無合理辯解下處理一支雷鳴登長槍。
案情指被告當晚八時多與陳姓事主到影音店押款,陳不滿被告態度,把數張收據丟到地上,被告則用條碼印刷機擲向陳,二人互相推撞,期間被告拿起該槍指向陳,陳卻指:「夠膽你就開槍?」並把槍管撥開,這時該槍卻向天花發射了一槍,警方抵至現場檢獲該支槍。被告被捕後承認當時與同事爭執後,把槍上膛及解開安全掣,在推撞該槍時發射了。他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時,則指並無意圖傷害陳,也不知為何槍已上膛。
辯方求情指,被告從事保安工作廿一年,上司指他為人負責,熱衷工會工作替員工爭取福利,立法會議員黃國健及葉偉明替他撰信求情,另亦有逾二百名同事聯署求情信。辯方指被告因衝動而犯案,現已後悔;又指他事後被解僱,將來亦不能再申請槍牌或從事保安工作,已是最大的懲罰。
案件編號:DCCC 134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