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警察槍械之規定

向人開槍

警務人員可在下述情況下使用槍械

1.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性命受到危害或身體受到嚴重損傷,或

2.有理由相信某人剛犯上嚴重之暴力罪行而須加以拘捕及或干犯該等罪行之疑犯企圖拒捕,或

3.平息騷亂或暴亂

但必須是不能以較低的武力來達到目的時,方可使用槍械……不可向疑人開槍作警告,情況許可下,應在開槍前發出口頭警告,若目的一旦達到,必須停止開槍,你不可向襲擊你的人或其他人的四肢射擊,除非開槍是合法的及該人之軀體受到有效掩護,換言之,當你可以的話,應向該人軀幹中央射擊。

向行駛中車輛開槍

雖然警察通例無列出限制警務人員向行駛中車輛開槍的指令,但警務人員必須遵守警察通例的規定及精神。

如需開槍,不可指向車輛、船泊、交通工具及其部分,而是瞄準該等工具之上目標人物;當依據上述情況使用槍械時仍要切記,你是否可能誤中交通工具上的無辜。一般原則是「是有懷疑,切勿開槍」。

使用AR15來福槍及雷鳴登霰彈槍作反罪惡用途

根據規定,AR15來福槍不應用作一般市民的反罪惡的用途,由於AR15來福槍的貫穿力較強,子彈容易傷及無辜,如有必要使用,應考慮由一名接受過該種槍械特別訓練的人員使用,如特警(飛虎隊),謹記,如沒有使用該槍資格及技術的人士,萬萬不可使用該槍。

有關雷鳴登霰彈槍作反罪惡之用途,若使用捕鳥彈之彈藥,不可用作反罪惡用途,而只有收窄槍嘴之雷鳴登霰彈槍及00號獵鹿彈方可使用,同時獵鹿彈不適用作警署防衞及重點看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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