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審判色魔 審判社會

有二十五歲青年男子五年內第三次干犯性罪行入獄。最新一次乃因強姦及非禮等二十項控罪,重判入獄十八年。屢罰不改,證明短期監禁無效,長期囚禁以觀後效,免得市民再次受害,乃屬必然。

但另一核心問題並未解決:色魔為何這麼容易得手?最新一案涉及四名未成年少女,另一名十六歲及一名十九歲女子。案情透露,被告透過互聯網結識她們,之後在多個地點犯案,包括被告家中、女子家中、巴士車廂、時鐘酒店、傷殘人士廁所等,部分更多次與被告有性接觸。最後由於其中一名女子欲與被告分手而遭他威脅,女子母親報警,才被揭發。

女子們雖云年少,但是否如此無知,全不曉得在網上結識陌生男子的危險?第一次與被告性接觸,屬自願還是非自願?若非自願,為何在巴士上與被告性接觸前不呼救、不逃走?是否根本把性接觸視為沒甚麼大不了之事?

最後,是否因為欲罷不能,不管情願或不情願,被告仍然性要求不絕,才向母親求助?那是否表示曾在心甘情願下與其性接觸?在性接觸之後,有否收過任何物質回報?

上述問題非審判受害女子,而是審判社會:當父母、當老師、當社工、當傳媒者,有沒有好好向青年人傳授性為何事?或者締造合適及安全環境,讓他們自己學習?若青年人把性接觸視作等閒事,甚至認為以性換取物質沒問題,他們抱持如斯價值觀,乃誰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