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選舉法嚴厲,例如參選人逾期不移走宣傳「街板」,會由食物環境衞生署代為拆除,招致幾百元罰款這類選舉開支,只要漏報一項,廉政公署便展開調查;接獲書面解釋,調查員須層層上報,獲得授權,方可放過參選人。
較嚴重誤報,參選人縱誓神劈願宣稱清白,廉署處理通常是:「對不起,我無權作主,有話請跟法官說。」此乃參選人在選舉後入稟法院,作「選舉呈請」的常見因由;作用是向法官陳述為何誤報資料,並作更正,若法官認為情有可原,判參選人豁免法律責任,事件便告終結。
「呈請」可由廉署要求參選人提出,作為放過後者條件;亦可由參選人自發提出,以制止廉署繼續苦苦相追,但對於後者,署方可向法庭提出反對:「誤報嚴重,難以排除屬有心之失,我們正擬起訴。」
何謂誤報嚴重?假設有參選人漏報幾十萬元開支,初時聲稱此乃其原屬政黨開支而非選舉開支,所以不報;後改口聲稱此乃原屬政黨捐贈的競選經費,由於助手搞錯而漏報,故作「選舉呈請」要求豁免法律責任。隨後又突然向原屬政黨付款幾十萬元,卻沒有同時解釋是否已承認有關款項並非捐贈、且屬選舉開支。
假若出現雷同個案,廉署若依法行事,實難找到不作檢控的藉口。參選人非吳下阿蒙,聲稱不知,或只是助手搞錯幾十萬元的來龍去脈,皆屬難以置信。是故,謂可以呈請免責者,只屬天方夜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