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漁農自然護理署一名男司機於○九年被停牌半年,署方懵然不知下,安排他駕車接載同事達五個月,該名司機及後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停牌期間駕駛罪成,共被判監十五個月及停牌兩年。
他後來提出上訴,高院昨裁定司機並非公職人員,撤銷他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刑期大幅減至監禁六個月。
法官指,上訴人黃連基(五十歲)的工作不涉及行政決定,而且不能利用其職位影響公眾利益,他因此不是普通法中所界定的公職人員,只是一名貨車司機,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於是獲撤銷,但是,另外六項停牌期間駕駛罪則維持原判,而該六項罪名的刑期亦維持不變,即監禁六個月以及停牌兩年。
案件編號:HCMA 63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