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五名男子帶同電槍企圖打劫一名身懷逾一百萬元現金的油躉男商人,惟被警方事先得悉,進行監視,並在他們準備落手之際,採取拘捕行動。五名被告被控串謀搶劫罪,其中兩人早前承認控罪,另外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高院昨判處五名被告入獄四年半至十年不等。
五名被告依次是黃連鴻、潘肇偉、王啟陽、黃國良及李包全,年齡介乎三十一歲至五十五歲。
控罪指,五被告在○九年六月一日至八月四日期間,串謀企圖搶劫五十四歲黃姓事主。被指是案中主腦的首被告,由於不認罪,加上另外被裁定無牌管有一支電槍罪成,被判監十年。第二、三被告因不認罪,各判監八年。第四被告因認罪,判監六年。第五被告除了認罪外,更出庭頂證同黨,獲輕判入獄四年半。
陪審團早前就案件退庭商議裁決時,發現列為證物的電槍仍能正常操作,幸未有陪審員受傷,當時法官要求警方提交報告,而警方已呈交相關報告。
法官昨表示不知當時陪審團在房內如何檢視電槍,但接納報告的建議。法官提議日後再有涉及電槍案件時,主控官要提醒該案的主審法官,要求陪審團勿在未有監察的情況下檢視電槍。
案件編號:HCCC 136 & 13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