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5日
親愛的超鳳:
跟你多次討論過關於我的財產分配事宜,但我於2010年12月27日發現,Lanceford公司發行了9998.00股新股,並在未取得我的共識和知會我之下,撥入了:
1. Action Winner Holding Limited BVI
2. Ranillo Investment Limited, BVI
我曾嘗試致電及透過短訊和你的秘書聯絡你,希望單獨聽你解釋究竟發生甚麼事,但你一直沒有回應,所以我在別無其他辦法下,惟有透過此信指令你攜同Lanceford公司持有的澳娛股份證明書,來到我位於淺水灣道一號的大宅。
有關我分配澳娛股份,依次序平分予:
1.何黎婉華,由我女兒何超賢代表處理
2.藍瓊纓
3.陳婉珍
4.梁安琪
上述安排是我一向以來的意願,因此,如你未能在四十八小時內,在我四房的所有代表見證下攜同股份證明書到來,屆時我將別無選擇,只有要求按我上述的意願依法轉移相關股份證明書。
請不要忘記我曾跟你商談多次,希望能跟你妥善地解決有關問題,但如你不依從我的意願,我一定會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有關情況。
何鴻燊(簽署)
副本交:何超賢
梁安琪
陳婉珍
藍瓊纓
Dr. Rui Cun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