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淫辱15歲女生教師收押

已婚中學男教師趁小卅載的十五歲女生失戀,情緒低落時「乘虛而入」,藉詞開解而漏夜駕車載她到僻靜處乘機吻她臉龐,更「得寸進尺」要女生回吻他的嘴。男教師昨於東區法院被裁定一項非禮及兩項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成立,女裁判官直斥他「簡直誤人子弟」之餘,更指他利用老師的權力處心積慮侵犯女生;下令將他還押至二月十一日,等候其背景報告始判刑,官直言判監的機會頗高。

要在獄中過農曆新年的被告曾永祥(四十六歲),事發時於港島區一中學任教,現被停薪留職,女事主是他學生,事發時讀中四。裁判官裁決指,接納女事主是誠實證人,指她跟被告一直相處融洽,根本沒有誣衊他的動機;反之被告則謊話連篇,其證供荒謬、自相矛盾,甚至有違常理。

官稱「我錫我4歲仔就唔猥褻」

裁判官指被告庭上供詞與其警方口供有多處出入,一時承認有親吻事主,之後又反口說是意外;裁判官直言:「你(被告)唔會唔識分親吻同意外呀?女事主錫你咁唔尋常,你應該印象深刻至係吖」。對於辯方指親嘴不屬嚴重猥褻行為,裁判官則認為:「我錫我四歲個仔就唔會有人覺得猥褻,但被告係老師,跟女事主年齡有一段距離,被告違反誠信,引誘佢外出,帶佢到幽靜地方做啲咁嘅嘢,任何合理嘅人都覺得嚴重啦」,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裁判官隨即補充:「你都唔適宜再教書啦,你『夜媽媽』約女生出嚟,完全違反操守,操守唔係你鍾意幾時遵守至遵守㗎」。被告被罵時一直低頭不敢哼聲。辯方求情時,呈交多封求情信,包括神父、學校副校長,以及被告於浸會大學任物理系講師的大舅莫榮基,信中都指被告對家人及學生盡心盡力。

辯方又呈上被告三名前女學生的求情信,該三人曾替被告任品格證人。惟裁判官形容此三女:「係佢哋單純啫,同被告夜晚出親去嘅都係女學生,講感情事就實喊㗎啦,被告就攬住佢哋安慰喇,不過被告愈做愈大膽之嘛!」裁判官並斥責被告處心積慮犯案,又指:「你(被告)畀口供時咁唔誠實,簡直誤人子弟呀,仲唔止對一個女學生做出違反操守嘅事呀」。

事發去年七月一日,女事主因失戀情緒低落,被告聲稱察覺有自殘前科的事主情況危急,未有按學校規定轉介社工跟進,反而晚上載她到僻靜的西灣汀河旁安慰,期間抱她又吻她臉,還要事主回吻他的嘴,事主表示為免日後遭針對而順從。

案件編號:ESCC 443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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