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舖阻街員工代頂罪

店舖阻街卻要員工頂罪,食物環境衞生署檢控準則備受質疑!一名食肆員工開工期間遇上食環署職員檢控阻街,並按執法人員要求出示身份證「登記」,事後竟接獲法庭傳票,打工族不滿慘成代罪羔羊。立法會議員與勞工團體狠批食環署現有做法極不合理,促當局審慎執法,並提醒僱員若非店舖負責人勿胡亂「認頭」。

原任職銀行經理的阿文(化名)於○九年十一月裁員後,隨即於一間食肆覓得文員兼替假收銀員一職,未料竟無端惹上官非!阿文指當時上班僅三天,食肆即被食環署檢控違法在行人路擺放枱椅,「個職員問我負責人喺邊度?我話負責人唔喺度,佢就抄商業登記,又叫我畀身份證佢登記,證明佢有嚟過,仲叫我將告票交畀老闆。」

逼繳罰款破財擋災

及至去年六月,阿文接獲法庭傳票,內容大意為拒絕承認阻街控罪及拒絕繳交罰款,便須出庭抗辯,「張嘢(傳票)點解寫我個名而唔係舖頭?我做咗幾個禮拜就辭咗職,仲寄畀我做乜?」阿文擬向老闆查詢,卻發現已人去樓空,「間嘢執咗、老闆又冇交錢,食環署搵唔到佢都冇理由告我㗎?我打工㗎啫,又唔係老細!」不過,阿文為免繼續糾纏會再惹禍上身,最終選擇認罪及繳交罰款,希望能破財擋災。

儘管案件已告一段落,食環署發言人卻仍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為由不作評論,即使「阻街」的一般執法及檢控程序亦拒絕回應。

飲食業職工總會主席袁福和質疑食環署檢控標準有欠公平,「如果佢冇認自己係負責人,間嘢執咗就要佢承擔,講真唔係咁合理!」袁指倘食肆違規,當局理應檢控持牌人或負責人,而非以普通員工頂罪。

打工仔切勿亂認頭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涂謹申認為,當局應審慎找出真正負責人才提出檢控,而負責人不只是老闆,亦指「當時最高負責人」,「老闆唔喺度點都有人話事,通常會先搵老闆、經理,之後收銀!舉例有人嚟攞錢?唔畀都有個人決定唔畀。」涂又奉勸「打工仔」切勿「亂認頭」,僱員即使成為「當時負責人」亦不應承擔罰款,「檢控對象係舖頭,如果你交咗罰款,老闆唔畀番你,可以民事追討。」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則認為,僱員若非負責人,有權拒絕交出身份證,「如果你唔係負責人,佢會叫你嗌負責人返嚟,冇人返就可以考慮因為冇負責人閂咗佢,要由你哋自己衡量閂舖定係搵(負責)人。」

記者 莫麗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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