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漁農自然護理署司機隱瞞自己被判停牌繼續接載同事,被署方揭發後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一案,涉案司機早前上訴,高院原定昨日宣判。惟法官麥明康表示參考過往二百年的案例後,找不到有初級公務員被裁定此罪成立的先例,質疑控方可能告錯罪,將案再押後至一月廿八日宣判。
法官又指這是他過去十六年來,首次要在原定宣判的時間再作延期,為此而致歉。但他覺得要作出重要判決,希望有充裕時間考慮清楚,他要求雙方律師在押後期間提交書面陳詞,並要控方解釋為何要告上訴人此罪的原因;另外他亦批准上訴人黃連基(五十歲)以一千元保釋候判。
法官表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過往是用來控告濫用職權以替自己或家人獲取利益的高級公務員。上訴人只是一名司機,是否擁有公職都成疑問。他續指,政府也許會說所有公務員都是公職人員,但以往數十個案例均顯示,公職人員是指一些有權作出影響公眾決定的高級公務員。不過,聽命上司去駕駛的上訴人所作的決定,只是如何把車駛到目的地及接載多少人,與案例中的公職人員性質有別。
上訴人隱瞞遭停牌一事而繼續開工駕駛,是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亦是一個疑問。
上訴人於○九年三月,因為酒後駕駛罪成,判罰款五千元及停牌半年,但他沒有通知署方,署方在被隱瞞下繼續安排他接載同事,事件在他停牌五個月後被揭發,上訴人因此在去年七月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六項停牌期間駕駛罪成,判囚十五個月及停牌兩年。
案件編號:HCMA 63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