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資格 親生父或母○一年十一月一日前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當時子女未滿十四歲,申請時,在港父或母須在世
2. 申請辦法 今年四月一日起,分批按序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不設截止期限
3. 優先次序 親生父或母七九年十二月卅一日或以前首次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將被內地機關列為首批處理對象,但不會採用計分制
4. 來港時間 屬第一批申請而資料齊全人士,其內地子女最快數個月至半年內可來港定居
5. 每日名額 容後公布,但不佔用其他類別內地居民到港定居名額
6. 其餘 今年四月一日前,內地機關會再作公布申請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