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出維修費 業主罰多付兩成

【本報訊】為加強樓宇安全,政府原先提出施以「酷刑」,將業主拒絕攤分公用地方維修工程費列為刑事罪行,但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昨日稱,了解到社會認為要業主因而坐監太嚴苛,故改為向有關業主徵收懲罰性的額外兩成附加費,與不遵從命令而需屋宇署安排維修工程的業主一樣。

當局另建議本立法年度修訂《建築物條例》的同時,一併引入招牌監管制度,現存十九萬個違例招牌,須經認可人士進行安全檢查後才可繼續使用,並要每五年檢查一次。至於將「劏房」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則需另行立法處理。

另外,屋宇署與食物環境衞生署專責處理單位滲水問題的聯合辦事處(滲水辦),去年接獲約三萬宗個案,較對上三年平均的逾兩萬宗個案大幅上升。

滲水列為上層單位責任

林鄭月娥指滲水辦已投入相當資源處理投訴,但不少個案因滲水單位樓上業主拒絕合作而未能調解,當局正研究參考新加坡的做法,將滲水問題設為上層單位責任,促使樓上業主「至少肯坐埋嚟傾」,但因法律上或涉及人權問題,要再作研究,當局會同步研究改善滲水辦運作模式及效率。

Money18新功能「18好路數」為你預測心水股票升跌機會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