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馬洲前年初發生六死車禍慘劇,肇事醉駕的中港貨車司機羅少權承認誤殺罪,被判入獄六年及吊銷駕駛執照,惟出獄後可重新考車牌,控方認為刑罰過輕,早前要求覆核。上訴庭昨判決時指刑罰確實不足,原應判入獄九年,惟控方所持的覆核理據,即原審法官把誤殺與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兩罪混為一談,控方當時並無即時反對,似同意原審法官做法。上訴庭強調雖然原審法官做法不當,但指控方也不能「事後孔明」,現時才指原審的做法不公,故裁定羅的刑期維持不變,但停牌期則定為八年。
申請人律政司,答辯人羅少權(四十三歲)。羅原被控六項誤殺罪及屬交替性質的六項危駕引致他人死亡罪,羅初時不想承認誤殺,上訴庭引述原審謄本,指原審法官韋毅志在庭上稱看不出兩罪的判刑最終會有何分別,羅與律師商討後最終認誤殺罪。
上訴庭昨形容原審法官除指兩罪在判刑上無大分別外,又指羅不認罪可能會失去減刑機會,認為對方有如「威脅」羅認罪。上訴庭指,誤殺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危駕致死最高也只是十年,兩罪嚴重性有明顯分別,原審法官的說法是原則性犯錯。但不幸的是,控方當時未有反對,亦沒解釋為何控方堅持要控以較嚴重罪名,上訴庭認為控方亦有責任讓原審法官理解案件情況。
上訴庭續指羅有喝酒習慣,明知駕駛重型車輛仍通宵飲酒,最後導致六人死亡,考慮案件的各項元素,認為必須重罰以儆效尤,適當刑期應是九年。控方現雖指出案件錯處,但原審時沒有提出,故上訴庭不宜干擾,故加刑覆核須駁回。至於停牌方面,原審法官指羅重犯機會不高故沒設定停牌期,只稱他通過考試便可再獲車牌。上訴庭對此並不認同,指羅身為職業司機,並非沒有重犯機會,故把停牌期定為八年。其中一名死者的家屬馮建成昨到庭聽審,他對被告的判刑並無意見,但仍認為停牌期不足,應判以終身停牌,故此,對上訴庭的決定感失望。
羅少權被指在○九年一月廿三日,該日亦是農曆年廿八,在落馬洲青山公路洲頭段附近醉酒駕駛貨車時,越過對面行車線與的士迎頭相撞,造成的士司機及車上五名紮鐵工人的乘客死亡,他事後被驗出血液酒精含量超標逾兩倍。
案件編號:CAAR 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