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體檢防不了謝卓飛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除非不得已,僱主不得以疾病或殘障為由,解僱僱員或不聘任應聘人士。

何謂非不得已?例如失明人士應徵消防員,明顯不能勝任走進火場救人工作,所以不聘任他們,並不違法;同一道理,應聘人士若在受聘前接受身體檢查,發現嚴重弱視,不論佩戴甚麼器材,亦無法適應火場工作,便屬非不得已拒絕聘任理由。

但文職人員上任前檢查身體,發現患有肺癌,僱主是否可以此為由終止僱用?答案是不一定可以,因為肺癌非一定不能治愈,縱不能治愈的患者亦非一定不能勝任工作一段時間。因此,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僱主在此情況下便有責任適應僱員身體情況,包括給予合理時間讓其接受治療、康復或穩定下來。

這責任適用於僱主認為條件合適、指示其接受聘任前體檢人士。換句話說,縱然體檢發現健康問題,亦不得以此為由不聘任;反而僱主有法律責任作合理適應,直至能完全確定其未能勝任為止。

是故,在聘任剛辭職的西九管理局行政總裁謝卓飛之前,是否先作體檢,根本沒有實質分別。因為縱然發現他患病,管理局亦不能擺脫對僱員作合理適應的責任,只可讓他押後上任來改善健康,而非即時終止聘任。

僱主須肩負適應僱員身體狀況的責任,跟機構規模成正比;若屬只有兩名僱員小店,一名員工不上班便無法運作,相對西九管理局而言,這方面的責任便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