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文提及,「一國兩制」「一國」永遠優先於「兩制」。這表明某些香港事務(外交與國防事務除外)與國家主權即「一國」不帶任何關係,則香港享有「兩制」下的權利。
「兩制」中所講的制度,在《基本法》中解讀為大陸的「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與香港的「資本主義」。兩種主義的不同之處,除了眾人皆知的前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後者是「市場經濟」外,事實上,也包括了兩地的其他制度,諸如稅制、幣制、法制或其他約定俗成的制度等。以法制而言,誠如《基本法》第二條說香港特區具有獨立的司法權,意味着香港享有繼續沿用「普通法」、豁免實行內地「大陸法」的權利。相對而言,內地實行的「大陸法」也不會受到香港「普通法」的干涉。
誠如清華大學王振民教授○五年的一次演講中所說:「『一國兩制』下之『兩制』,其首要功能固然是防止把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推行到港澳台去,並避免把港澳台的資本主義推行到內地,所謂井水不犯河水,河水也不犯井水。」香港的司法制度獨立於任何權力和人事,同樣道理,內地政府以內地的司法制度來審理案件,不受其他人事因素的影響,這就是彰顯司法獨立的精神。
「井水不犯河水」,說得明白一點,在「一國」問題下,香港和內地都是水,不分井水河水;但在「兩制」問題下,對主權問題無關痛癢,那才會有井水河水之別。中央政府關心香港事務的時候,有些香港人用「兩制」來做擋箭牌,而當香港人想關心內地事務時,則以「一國」來護駕,真是輸打贏要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