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香港《基本法》的朋友們應該知道,《基本法》是秉承一套非常完整的脈絡來編製的。
舉例說,《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就是我們說「一國兩制」中的「一國」原則;《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就是「兩制」原則。可以說,在編製過程中,整部《基本法》的中心思想都離不開「一國兩制」的大原則,而「一國」永遠都是優先於「兩制」的。
「一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和國內代表全中國人民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一國」就是要在這個旗幟下實現國家的統一。「兩制」是在統一的中國之內,某些地區可以實行「特殊的政策和制度」,允許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同時或者是單一存在。無論如何,強調「一國」就是把維護國家統一、國家領土完整及主權完整的任務放於首位;至於「兩制」,就是達成「一國」的其中一種實踐。
《基本法》是維護國家主權的一種存在,脫離「一國」原則,「兩制」也難以獨善其身。有些人士不明白「一國」和「兩制」互為因果的關係,所以往往當香港發生一些與國家主權有關的事情時,都不知就裏地批評中央政府破壞「一國兩制」;其實不然,因為中央政府關注涉及國家主權的事務,這是香港人與中央政府的共同權利。明天再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