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野公園附屬立法的問題理論上已經告一段落,情況就好像民事案的雙方自行庭外和解一樣。今次「庭外和解」,其實就等於政府認輸,不過輸得低調一點,沒有被法院判輸那樣難受。
這次事件真的搬上法院,誰勝誰負很難說,因為雙方的法律意見都不一樣。進行「庭外和解」,算是控制了損失,不會愈搞愈大。
有評論認為事件並未完結,因為將來還會有同類的附屬立法問題出現;有立法會議員更建議做一次清算盤點,找出究竟有哪些附屬立法可以駁回修改,哪些不能,便能一勞永逸。
對此政府表示不同意,但所持的是技術理由:因為香港有關的法例數目眾多,要一次過清算盤點,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時間,故此技術上有很大的問題。但實際而言,就算政府列出一張長長的清單,立法會也不會就此收貨,因為情況不是政府可以說了算,列出一張不能駁回修改的清單,立法會就乖乖的不駁回修改。
今次爭論就是最佳例子。政府說是,立法會說不是,所以問題的核心,是政府和立法會持不同意見。如果有相反的法律意見,僅僅列出一張清算盤點的清單並不能解決問題,反而引爆了問題。如果清單有一百條法例,那就等於開了一百個戰場,政府和立法會便可以有一百個不同的觀點。若然開仗,勢必烽煙處處,打個不亦樂乎。
因此,較為合理的方法是鋪鋪清,到有可能出現類似的問題時,行政、立法機關首先進行溝通,從法律觀點上尋求一致的看法,共同決定這是屬於可駁回還是不可駁回的種類,可讓則讓,不能讓就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