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而正在監獄服刑的警隊前高級督察林冠樺,涉嫌於○七年當值期間「開小差」及攜有警槍與毒販商討在越南製造「冰」毒的生意,在下星期六出獄前再被廉政公署檢控。被告昨在九龍城法院提堂,裁判官准許被告屆時以一萬元現金保釋外出至二月二日(農曆年卅)再提堂。
四十一歲被告林冠樺,於案發時駐守長沙灣警署,任職偵緝高級督察。林被控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觸犯相應法律所訂罪行罪。該控罪指,被告在○七年八月一日至十月十七日,於香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麥偉強在越南觸犯該國法例,即製造俗稱「冰」毒的甲基安非他命。
林又被控一項交替控罪,即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該控罪指,被告身為警隊高級督察,在○七年八月一日與麥商討製造冰毒,並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麥在越南製毒,又向麥提供意見,以避過警方偵查其危險藥物勾當的可行措施。
被告在同年八月廿四日下午,為與麥會面而缺勤,而被告於該會面中,在管有一支警槍的情況下,與麥商討在越南有關製冰毒的生意成效;被告在同年十月十七日,又與麥商討製冰毒的生意,以及在同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為與麥會面而缺勤。
控方在庭上指,案件將轉到區域法院審理,為等候轉介文件,故申請將案件押後約四個星期。另外,被告正就另一宗案件在獄中服刑,將在本月十五日(下周六)獲釋,廉署不反對被告在出獄後保釋外出。
辯方表示,被告可遵守多項保釋條件,包括:不離開香港、不干擾證人、交出旅遊證件、到警署報到及在一名教會執事的住所居住等等。裁判官最後將案押後,並准被告出獄後保釋外出,但要在獲釋前提交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編號:KCCC 85/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