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野公園附例立法,最核心的問題,其實就是立法本身性質的問題,而不是立法會有否越權,因為立法會本身就擁有審議附屬立法的權力。但政府認為,目前提交的附屬立法並不屬於立法會有權審議的那一類,故此,這不是越不越權的問題,而是關乎該附屬立法的性質歸類,這完全是法律觀點的問題。
這個法律觀點的問題,在類似性質的法律問題是非常常見的。有關政府權力的法律觀點和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講求證據,例如謀殺和強姦,主要是看證據是否足夠,究其量是打到法官信不信這些證據,而證據的疑點又是否足以推翻指控,其中涉及法律觀點的情況不多。
但是,有關政府權力的案件以至憲法條文的爭議,就是多數在法律觀點之上。今次事件之中,政府諮詢大律師所提供的法律意見,指出政府有理,立法會不能強迫行政長官做一些他權力以外範圍的事情;然而,立法會的法律意見正好相反,認為今次的附屬立法,並不屬於強行政長官所難的種類,行政長官完全有權撤回或修訂。兩種法律觀點都同時存在,打官司時,就要看法官接受哪個觀點。
當下政府就此打住,表面上是息事寧人,實際上是接受了立法會的觀點,無論是自願還是極度不自願也好。假設政府仍然堅持己見的話,那麼當局就無法解釋,為何之前認為行政長官無權撤回,現在又可以接受立法會的決定,試問行政長官的權力從何而來?故此,政府現時的決定,其實就是接受了立法會對事件的定性,但到下一次,又是另一次獨立的判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