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無律師抗辯散工撤罪

為裁判法院出庭者提供法律支援的「當值律師計劃」,出現程序漏洞,令一些連四百二十元手續費都無力支付的窮人,不知道原來可申請豁免繳交手續費,最終因而無法取得當值律師服務,要自行在庭上抗辯。一名散工因此情況而未有律師代表,受審後裁定販毒罪成判囚十八個月,他早前上訴。高院昨判決指,因上述漏洞令散工未能獲法律支援已牴觸《人權法》,故判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由於他已服刑八個月,律政司不申請重審,因此他無罪獲釋。

「當值律師計劃」是由政府資助,並且受到香港大律師公會以及香港律師會管理,為在裁判法院出庭的人士提供法律支援。

首次提堂人士該次可獲免費的當值律師服務,但對方欲在其後的審訊中繼續由當值律師代表,便要先交四百二十元手續費。不過,經濟困難人士有權申請豁免,領取綜援者或收入低於領取綜援者若申請,應獲豁免。

男親友疑販毒 上訴人不在場

卅八歲上訴人黃志光,原被控前年九月廿一日在港販運零點六七克「冰」毒。控方案情指,上訴人的一名男親友當日在大嶼山涉嫌販運毒品被捕,上訴人當時並不在場,但該男親友聲稱毒品是上訴人在當日較早時於九龍買得後交給他的。上訴人事後被捕,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上訴人去年在荃灣法院受審,因無力支付手續費,之後三度出庭均不獲當值律師協助,而原審裁判官也沒有向他查明原因,令他在無律師代表下受審,最終在去年四月裁定販毒罪成判囚十八個月。

法律援助署其後派律師代表他上訴時,質疑「當值律師計劃」程序有漏洞,沒有任何文件或口頭提醒出庭人士,可申請豁免繳交手續費。

法官昨判決指,認同計劃現行的漏洞,令上訴人不知道自己有權申請豁免繳費,結果要自行抗辯,已牴觸《人權法》;如果上訴人提出申請,他在原審時應會獲免費法律支援。加上案件性質嚴重和複雜,上訴人指稱其母可為他擔任不在場證人,而他又聲稱是在警方威脅下才承認犯案。這些抗辯理據,因他無律師代表下未獲處理,由於他得不到公平審訊,故判他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3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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