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律師行業主孭兩案訟費

【本報訊】委託律師行洽商出售四座物業予發展商重建的觀塘啟德大廈,六名業主代表去年兩度興訟控告處理聯合出售事宜的律師行「蘇潔兒、唐淑萍律師行」(簡稱律師行),先後要求律師行交還未開封標書及樓契,兩宗訴訟早前隨着該律師行將標書及樓契交還而解決,但業主代表及律師行均不滿訟費安排,分別提出上訴,上訴庭昨發出書面判決,律師行在兩宗訴訟中的訟費均由業主代表承擔。

上訴庭認為律師行在拒絕交還未開封標書一事上只是盡其職責,裁定律師行上訴得直,下令業主代表須支付律師行訟費。至於在另一宗交還樓契訴訟中,律師行原獲判由六名業主代表中其中五人支付律師行訟費,該五名代表的上訴昨遭駁回。

要求交還未開封標書及樓契

事緣○九年三月,啟德大廈超過九成業主簽訂聯合出售業權協議,「蘇潔兒、唐淑萍律師行」受託處理聯售事宜,標售底價十五億元,但第一次標售未能成功,到第二次標售時接獲一份入標,去年三月廿九日,即截標前兩日,涉案律師行收到另一律師行的信件代一私人洽購者表示有興趣以十五億元洽購物業。業主代表上訴時指,是應有關私人洽購者要求,取回未開封標書,但律師行拒絕交出,引發訴訟。

上訴庭昨指,私人洽購者的律師信件頂多是一項邀請,並未至真正出價的要約,啟德大廈業主雖有權知道已入標書的出價,但律師行拒絕交出標書亦只是盡其職責,所以律師行在此項訴訟中可取得全部訟費。

至於交還樓契訴訟,上訴庭認同原審判決,指即使標售失敗,樓契亦應退還給個別業主及承按人,而非涉案六名業主代表,因此駁回業主代表上訴,律師行繼續取得訟費。

案件編號:CACV157/2010、CACV18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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