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職社署助理 公僕之恥

【本報訊】以個人名義創辦孤兒院的李國華,正職為社會福利署社會工作助理。身為公務員的他最終淪為階下囚,更因干犯兒童性侵犯罪行而喪失註冊社工資格,亦有可能被革職處分。

公務員事務局資料顯示,過去三年共有四百八十七名公務員因被刑事定罪,遭受警告、譴責、降級或革職等紀律懲罰。

據了解,李國華約於一九八七年入職社署任職社會工作助理(SWA),至九○年離職,於○二年再入職同一職位,至○八年九月內地多份報章揭發他性侵犯女童而被拘捕後,便被停職至今,停職前在社署轄下東區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工作。

李國華的註冊社工資格去年九月屆滿,他已向社工註冊局提交續期申請但一直未獲批准,註冊局原安排本月中開會討論其申請,但因他干犯兒童性侵罪行,除非該局所有成員同意,否則必須拒絕其社工註冊申請。

革職毋須紀律聆訊

社署發言人稱,李國華的控罪與其社署職務無關,該署會待參閱正式判詞後,按公務員人事紀律程序指引及相關規例考慮適當的紀律行動,最高懲罰為革職。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稱,公務員被法庭裁定干犯刑事罪行後,當局可毋須進行紀律聆訊而採取懲罰,包括警告、譴責、嚴厲譴責、降級、迫令退休、革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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