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撤銷備受質疑 主控官促律政司上訴

【本報訊】被告李國華雖已被收監,但他仍有可能再面臨起訴。主控官昨透露,控方對於法官在審訊期間撤銷被告強姦罪的理據有商榷之嫌,他會向律政司呈交報告,並建議律政司考慮是否要就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

根據報案人岑丹鳳透露,原本聲言曾遭侵犯的女童有九人之多,警方經調查後,決定起訴被告七項涉及共三名受害人的罪名,其中兩人願意來港作證;七項控罪中包括一項強姦罪及一項與未滿十三歲女童非法性交罪,這兩罪最高刑罰均是終身監禁。

口供偏差 X未滿13歲成疑

然而這兩項控罪在控方舉證完畢後,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由引導陪審團將該兩罪撤銷,控方最後只改控刑責較輕的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年)。該兩罪被撤銷的關鍵,除了就X證供是否在不願意下性交存疑外,X案發時是否未滿十三歲也受爭辯。

X供稱生於九四年四月,眾證人口供指案件應於○六年發生,以此推斷,X當時應不足十三歲。惟X母錄口供時曾指X生於九三年,X母雖曾解釋是文盲,沒留意口供有誤,但辯方堅稱X可能生於九三年,故X有可能是在滿十三歲後才受侵犯。法官遂以證據不足為由,於審訊中途引導陪審團裁定被告毋須就該兩罪答辯。

主控官透露,證人口供雖然有偏差,惟這些事實的爭議可交陪審團決定,但法官並不接納。他又指,被告判監八年雖能反映案件之嚴重性,但法庭有責任澄清法例,他表示會把情況轉告律政司,從而考慮是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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