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保替女鄰居照顧七個月大男嬰時虐打,令對方陰莖及陰囊等敏感部位瘀腫。被告早前承認虐兒罪,昨於觀塘法院求情時聲稱因情緒波動,才隔着尿片拳打男嬰。惟裁判官仍質疑有關傷勢的造成,並怒斥被告:「你有冇人性?」又認為一眾替被告求情的人只關心被告,卻不提男嬰情況,實有違公義;而判刑時最終接納報告建議,判他入勞教中心服刑。
被告陳國隆(廿二歲)昨應訊時曾抖大氣及低下頭,判刑後則木無表情。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就事件致歉,男嬰現時已康復,其母在求情信中指被告事後為她添置嬰兒床及在廚房裝設安全閘,又指他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協助她兩母子。
裁判官看過男嬰受傷照片後,直接查問被告傷勢造成的經過,被告始道出當時因情緒波動,才用力隔着尿片打男嬰四至五拳;被告又「踢爆」男嬰母親的長子已遭社會福利署接管,聲稱為免她再遭社署接管涉案男嬰,故積極替她在家中裝安全閘。對於感化官指他的反省流於表面時,他坦認「一半真心、一半表面」。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雖獲父母、未婚妻及男嬰母親稱讚「是一個好人,有同情心」,但是,裁判官不表認同,並且痛斥指:「你呃到佢哋,呃到男嬰媽媽交男嬰畀你照顧,信你唔會傷害佢,但你喺幾個小時內對佢造成咁大傷害!」裁判官又揚言不信被告,指他的說法與男嬰傷勢不符。
對於被告的未婚妻指他喜歡小朋友,裁判官亦為此言感到擔憂,因為案件最令人感到痛心之處,在於男嬰沒有能力說出所受的痛苦,而一眾替被告求情的人當中,亦沒有人提及男嬰情況。
裁判官述及至此更怒斥:「公義並非只關心犯事者,傷者亦要考慮在內。男嬰只有七個月大,不懂反抗,究竟你(被告)有冇人性?」但最終裁判官指因他並非本案的原審官,故只能依報告建議判刑。
被告被控去年十一月廿八日在觀塘某單位內毆打男嬰,令對方陰莖、陰囊、大腿內側及下腹均出現多處紅腫、瘀傷及觸痛。庭上透露被告十五歲時曾違反感化令。
根據資料,勞教中心着重嚴格紀律、勤勞工作和心理輔導,二十一至二十五歲受訓生的羈留期限由三個月至一年不等,他們獲釋後須接受一年監管。
案件編號:KTCC 698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