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管署狼過大耳窿

欠債八萬竟要「償還」二百卅萬元,破產管理署獅子開大口!一名已移居加拿大的七十五歲老翁,因欠債八萬多元而被法庭頒令破產,但作為其破產資產受託人的破管署,竟向他徵收高達二百卅多萬元管理費,老翁不服提出上訴,與署方對簿公堂。上訴庭昨直斥破管署的收費毫無根據,行為可恥及無法無天,判老翁得直,下令將破管署收費勁減至僅七萬元。

75歲孫伯上訴得直

今次訴訟爭拗點,在於破管署內部原來一直奉行「能者多付」政策,向破產個案中資產較豐厚的破產者「開刀」,以補貼其他個案中未能收回的費用,而破管署援引作為收費標準的《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附表,亦有值得商榷之處,該例於八五年制訂,附表列出卅二個收費項目,大多屬定額收費,但亦有按破產者資產值而計算的按比例收費項目,而非按署方實際工時來收費。

案中上訴申請人孫建寧(譯音),早年移居加拿大,他在西環高街擁有舖位,因拖欠舖位所在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八萬多元,而被法庭頒令破產。他其後成功申請廢止破產令,但在他破產期間擔任其資產受託人的破管署,卻向他徵收二百卅多萬元服務管理費。案件於去年交至原訟庭,原訟庭已下令扣減一百五十萬元,但破管署及孫均不滿,早前一併上訴,孫要求完全減免收費。上訴庭早前展開聆訊,至昨日頒下判詞,裁定孫伯得直。

惡評十年毫無改善

上訴庭強調,法院的功能是要確保現行法例不會淪為強行徵收不公正收費的機制,亦不會為了補貼破管署運作而批准署方向孫伯徵收不合理費用。上訴庭更披露,十年前法庭處理類似個案時,已批評法例有不足之處,但十年來卻無下文,全無改善,令人遺憾。

破管署在聆訊中解釋,根據法例,署方無權自行豁免或減收費用,並指署方接手處理的破產個案中,因絕大部分無法收回任何費用,惟有向有盈餘個案徵收較高昂費用以作補貼,這是一貫「政府政策」。法官認為,按資產比例收費的立法原意,是要反映破產受託人在管理資產中所承擔的責任,但孫的個案簡單,破管署工作量有限,只須處理孫的現金及代還十萬元予唯一債權人,破管署的收費簡直可恥及無法無天。

署方死撐「能者多付」

上訴庭體諒破管署不能自行減費的難處,近年破產個案不斷上升,署方在處理個案上投入不少人力及金錢,亦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但法院不容濫收費用,並指「能者多付」、補貼運作的說法毫無根據,因按《破產條例》,破管署收費全歸庫房,非留作自用。法官最後下令破管署只可按處理此個案所花的工時收費七萬元。

破管署昨回應稱正研究判詞,但重申該署是根據《破產條例》中的《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來收取法定費用。

案件編號:CACV 167/2010

■產經法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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