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男警參加婚宴後疑酩酊大醉,乘的士離開時與司機爭執,混亂間男警涉嫌揮手打了司機的臉兩下,又涉向司機「箍頸」襲擊,事後被控以一項普通襲擊罪。被告昨於觀塘法院經審訊後雖獲判脫罪,但辯方欲申請訟費時,聽畢裁判官表示會就申請而討論被告的口供後,即時撤回有關申請。而裁判官亦不忘告誡被告,不應做出損害警隊聲譽的行為。
被告莊耀明(卅二歲)原被控在去年九月五日在旺角道普通襲擊男事主黃志偉(卅八歲)。任的士司機的事主昨供稱,事發晚上十一時許,他接載被告從紅磡到旺角街市,被告當時滿身酒氣,甫上車便躺在後座,又在車內吐口水。事主稍後要求被告另付廿元清潔費,被告拒絕,二人激烈爭吵,期間被告突然手舞足蹈,兩度打向事主的兩邊臉頰,令他的眼鏡亦告飛脫。
被告隨後欲開門離去,事主即從司機位轉身拉着被告,卻遭被告扯到後座,二人繼續糾纏,期間被告箍着他的頸,他遂開窗高呼:「打劫!」被告其後成功下車,兩名男途人聞聲趕至協助制服被告及報警。
在辯方盤問下,事主承認當時向警員投訴被告撞凹的士,惟他作供時卻改口稱不知道誰撞。此外,事主亦承認被告拍打到他的臉,有機會是無心之舉。
被告在裁定表證成立後自辯指,九八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隸屬中區刑事調查隊。他自稱當時因疲累而在的士內休息,抵埗後事主到後座拍他的頭喚醒他,並要他支付五百元清潔費,他拒絕後事主怒言相向,又捉住其手,他最終放下一百元息事寧人,惟事主仍不滿意及拉着他的手,糾纏間事主更「開㬹」打向他胸口,又高呼「打劫」。
被告稱自己被制服後,事主仍不住對他又打又踢,更增加賠償至四千元。而被告在盤問下解釋,因怕事件惡化,令上司覺得他行為不檢,故當時不欲黃報警。
裁判官裁決時指,事主與男途人均指被告案發時滿身酒氣,事主又表示不知被告拍他的臉是否出於意外,故認為案情有疑點。此外,事主最初向警員投訴被告撞凹他的車,但作供時卻改口,認為事主證供有誇大之嫌,故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TCC 567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