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全城的前香港划艇代表隊女選手陳學殷藉公開性交片段勒索七十三歲富商X先生一案,昨在區域法院裁決,被告陳學殷被裁定一項勒索罪成,在昨日大除夕被即時收押候判。法官裁決時直指陳學殷口供不可信,認為她在信中清楚要求X要在限時前將三百萬元存入其戶口,明顯有勒索意圖。法官不諱言,相信陳學殷與X保持關係,目的只為金錢,兩人關係轉差後,陳惟恐日後無法索款而決定藉恐嚇信「一筆過」勒索三百萬元。
廿七歲的被告陳學殷,昨午以一身套裝外加棉褸到庭聽判,她臉上的化妝明顯比以往出庭時有別,令她看起來較之前更容光煥發和標致,但她最終未能步出法庭門外,要由囚車押走,在獄中過新年。她被裁定一項勒索罪名成立,控罪指她於二○一○年五月十二至十三日,向X先生勒索三百萬元。法官將案押後至本月十四日判刑,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作量刑參考。
法官在裁決中引述被告的自辯,被告堅稱X曾承諾會好好照顧她,過往她不曾主動要求X給予分毫,過去二人原為「契爺契女」關係,但自二○一○年初被告有意與X發展成為情侶並答應發生性行為,惟事後二人關係轉差,X更避見她,故她發信目的僅為求與X見面及清楚二人關係,根本無意勒索。被告又堅稱在信中蓄意漏寫了存款戶口號碼首個數字,令X無法存款。
但法庭反駁指,相信被告並非「蓄意」寫漏戶口號碼,而是手民之誤下「抄漏」,因她在信中清楚要求X在限定時間前將三百萬元存入其東亞銀行的個人戶口,法官質疑若她無意索款,則何不胡亂寫下一組號碼,令X真的無法存款;再者,被告在信中亦從未提及要求「見面」之發信目的。
法官相信被告自認識X已知對方有意發展親密關係,亦認為被告與X保持關係只為金錢。由於以往每次都由X主動「獻金」,故被告的確從未向對方索款,惟法官認為X雖承諾會照顧被告,但X在庭上明確表示屬「有限度」照顧,二人雖兩度性交,但無顯示她能向X索款三百萬元。
法官認為自被告與X性交後,二人關係有了重要轉變,而兩人的關係及後轉差,被告為求替將來「鋪路」,決定「一筆過」向X索取三百萬元,她亦深知X恐怕二人性關係被公開,故自稱會將偷拍之性交片段交予雜誌社,以及信中寫下「我無好日子,你都無」等字眼作為要脅,務求令X付款。法官指出,正常人均同意藉性愛片段作要脅必會影響二人關係,此舉顯見與被告聲稱的原意不符,加上當臥底探員聲稱X「畀唔到」時,被告即反問「可以畀幾多?」此足見被告要藉該信勒索X三百萬元,遂裁定她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715/2010
Dear X
你現在想怎樣?我一個女人仔,家吓乜都無,以為你會對我好,照顧我,我好認真,但係真係無諗過你會咁對我,由始至終我無要求你畀啲咩我,我淨係想有人錫我,照顧我,不過你無,同你發生關係之後,你對我無想過負責任,當我係雞咁,鍾意就搵我,唔鍾意連電話都唔聽,你有無理過我感受,好想死,我無諗過你會對我咁衰,點解你要咁對我。
我無好日子過,你都唔會有,還記得美心時你寫畀我啲字條嗎?所有你畀我嘅我都有Keep住,你第一次同我開房,我用電話拍低咗,想唔想全世界人都知?我無所謂,反正我乜都無。5月14日前入三百萬到東亞Acc 22XXXXXX507,我就當無識過你,寄返晒所有嘢畀你,5月14日3:00pm前,我收唔到,唔好怪我,我會拎晒所有嘢去報館、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