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籍家庭傭工在港產子,其後向人事登記處要求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但遭當局以不同理由拒絕。涉事母子倆前日入稟高院原訟庭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銷人事登記處及其上訴審裁處的裁定,判兩名申請人合資格成為永久居民。有法律界人士指外傭申請成為港人的理據薄弱,其子因在港出生,成功申請的機會則相對較高。
兩名申請人為菲傭Josephine B. Gutierrez(母親)及十三歲兒子Joseph James Gutierrez(兒子)。據兩人的申請書,母親自九一年便在港打工,並在九七年誕子,之後母子倆絕大部分時間都以香港為家。
○六年他們申請成為永久居民,到○八年被拒,人事登記處指母親一直以家庭傭工身份留港,其居留期不計算入居港七年的條件。至於兒子則雖然在香港出生,但一歲時返回菲律賓逗留了五個月,之後持菲律賓護照並以訪客身份再來港,現在亦是持學生簽證在港求學,故他留港期亦不符合在香港居住的要求。之後涉事兩母子再向人事登記審裁處上訴,亦在今年中被駁回。申請人認為,他們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們意欲以香港為永久居留之地。
申請人指人事登記處及審裁處錯誤詮釋《入境條例》中對在港居住的定義,並且違反《基本法》。此外,申請人亦指人事登記處在其決定理據中,曾指若容許居港外傭申請成為永久居民,會對香港造成人口壓力,申請人指這是不相干的因素,當局卻因此剝奪申請人的權益。此外,申請人又指,當局在決定兒子的個案時,受到母親為外傭此因素影響,以致作出錯誤決定。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要求法庭頒令撤銷人事登記處及上訴審裁處之決定,裁定他們為永久居民,或將個案發還人事登記處重議。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要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除要連續居港七年以上外,亦要與香港有緊密關連,在港工作多年的外傭一直爭取有關權利,但此涉及重大政策問題,一旦有外傭成功申請,將引發大批同類個案,法庭亦會考慮有關因素,加上外傭每次續約需返回原居地,是否符合連續居港七年的要求亦成疑問,相信本案的勝算不高。
案件編號:HCAL 136、13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