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誹謗賠15萬兼付訟費

【本報訊】壹傳媒旗下刊物《壹週刊》再因誹謗他人,昨被法庭下令需向受害者賠償十五萬元。受害者中國交通保險有限公司入稟控告《壹週刊》,指《壹週刊》刊登一宗投訴跟進個案時,用詞構成誹謗。審訊時《壹週刊》以多種理由抗辯,既否認涉案報道用詞有誹謗性,更聲稱用詞不是針對原告。但法官昨裁定,抗辯理據全部不成立,因此判《壹週刊》敗訴,需賠償並支付原告訟費。

文章嚴重影響原告聲譽

本案原告中國交通保險有限公司(現稱中國交銀保險有限公司),於○四年底入稟區域法院,民事控告《壹週刊》的出版者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及其編輯李志豪誹謗(以下合稱被告)。案件上月經四日聆訊後,主審暫委法官黃健棠昨日以書面判決,裁定被告敗訴。

涉案誹謗文章題為「中介人走佬 保險公司搵客填氹」,內容涉及保險中介人公司涉嫌挾保金倒閉,原告向投保人直接收取保金,引起投保人投訴。原告指該文章以「搵客填氹」、「卸膊」、「黑箱作業」、「無恥」等詞語形容原告,屬失實並嚴重影響原告聲譽,因此要求區院頒令,禁制被告繼續發布該文章,並向原告賠償。

法官指被告在抗辯時,聲稱上述詞句是描述保險業界一般情況,並非針對原告。不過法官在閱讀整篇文章後,認為文章內容的評論是由一宗投訴原告的個案引起,根據上文下理,用詞無疑是針對原告,而有關用詞明顯帶有貶抑及斥責含意,會貶低原告在讀者心裏的印象,因此帶誹謗性。被告在聆訊時,曾稱「卸膊」是形容原告職員回答記者的態度,此點亦不獲法官接納。

在確立詞句是針對原告及含誹謗性後,法官進而考慮被告提出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被告聲稱,被指誹謗的內容事實上正確,或屬公允評論。不過法官指出,撰寫涉案文章的《壹週刊》兩名記者於作供時均承認,她們明白原告與倒閉的中介人公司屬不同個體;她們亦知道原告有權在中介人公司倒閉後,向投保人收取保費。換言之,形容原告「搵客填氹」、「卸膊」等,連被告也知不是事實,亦不能是公允評論。

抗辯理據全部不獲接納

被告最後一個抗辯理據是指事件涉及公眾利益,應受特權保護,對文章欠準確之處予以容忍。但法官認為,被告對原告所作的指控性質嚴重,而且文章「出街」前,原告已和投訴人商討解決方案,因此被告已毋須急切公開事件。此外,被告雖有找原告解釋,但卻以負面及不準確手法來描述原告的回應,因此法官不接受被告的特權辯解。

由於被告所有抗辯理據均不獲接納,法官裁定原告的指控成立,決定頒發禁制令,禁止被告再發布上述誹謗文章。至於賠償金額,法官在考慮事件嚴重性及《壹週刊》的銷量後,判被告賠償原告十五萬元,另外支付原告的訴訟費用。

案件編號:DCCJ 664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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