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是法定機構,故作為公職人員的區議員,除了受《防止賄賂條例》規管外,也受到《區議會常規》及《區議員及區議會轄下委員會成員操守指引》等規範,違規者會被區議會警告或譴責,如涉刑事罪案,亦要受法律制裁。
規範議員言行舉止的是《區議員及區議會轄下委員會成員操守指引》,主要可以分為兩部分,首部分是「一般準則」要求區議員確保其行為不會令區議會信譽受損,也規範不可做出危及或損害其個人誠信、公正、客觀判斷力或履行職務能力的事情。
至於第二部分是「特定準則」,除要求區議員嚴守《防止賄賂條例》外,亦要求避免利益衝突,小心處理機密文件,並嚴禁濫用區議員身份,利用議員身份牟取私利,或優待任何人士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