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素考慮未必均分財產

【本報訊】「公平分配」原則常被人誤解為離婚夫婦平分身家。終院昨在判案書中作詳細解釋,指法庭採用此原則時仍要考慮其他因素,法庭作判決前應先計算清楚兩人共有資產的總額,再判斷夫婦兩人離婚後的財政所需。如資產不足應付需要,便按雙方所需按比例分配。如資產超過雙方所需,才按雙方是否有不合理行為、結婚時間長短及其他因素考慮是否均分財產,結婚愈長,便愈傾向均分,又或者雙方有否不合理行為等,才決定是否均分。

終院指出,以往本港法庭採用的「合理需要」原則,負責把持家務及全職照顧子女的一方,在離婚之後,只會獲得可滿足其生活需要的贍養費,餘下的財產盡歸於賺錢一方,這種原則忽視了持家者對家庭的貢獻,違反公平原則,應當推翻,香港日後會採用英國上議院於○一年首次確立的「公平分配」原則。

商人離婚案 觸發大改革

觸發這次大改革沿於○三年一宗離婚案件,案中男主角是一名商人,他與前妻離婚後,家事法庭原本要他向前妻支付一百五十五萬元「分手費」,但上訴庭及後首度引用「公平分配」原則,下令他要將五百多萬元財產分一半給前妻。他不服再向終院上訴,終院將其案件與邱達文案合併審理,一起於昨日判決。終院裁定「公平分配」原則適用後,駁回他的上訴,要他付二百六十多萬元贍養費給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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