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長短影響分身家

終審法院就離婚夫婦分身家作出兩項影響廣泛的改革,確定婚前同居男女若關係有如夫婦,同居時間要納入兩人的婚姻期,婚姻期愈長,愈傾向均分兩人財產,又確立英國自本世紀起採用的「公平分配」原則。終院又把兩項原則用於遠東發展主席邱德根第七子邱達文的離婚訴訟,裁定上訴庭錯誤把邱達文與前妻婚前同居十年納入婚姻時間及高估邱達文財產,判邱達文上訴得直,大幅調低他要支付給前妻的贍養費,由三千七百五十萬元減至一千一百九十萬元。

上訴庭於前年採用「公平分配」財產原則斷案,這原則並非硬性規定離婚夫婦必須均分財產,如婚姻只維持短時間、或涉其他因素,法庭可酌情作調整(詳見另文)。上訴庭在邱達文的案件再用有關原則,把他支付給前妻的贍養費由九百二十萬元上升至三千七百五十萬元。兩名男主角為此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上月將兩案合併審理,至昨日一錘定音,將新原則正式納入香港法律。

邱達文在八五年於英國讀預科時認識其前妻並迅即同居,期間多次離合,邱更曾另交女友,但他終在九七年九月與前妻結婚,兩年七個月後分居,到○七年正式離婚。上訴庭去年審理此案時,指兩人同居的時間,已是有深厚感情的結合,因此將之計入婚期之內,並以他們已長久結合為由,下令兩人要均分財產。

長期同居生育才納婚期

終院批評,將「有深厚感情的結合」納入婚期,是對婚姻觀念的「大躍進」,並與本港及海外的案例相悖。此外,要法庭斷定伴侶在那個時段是否「感情深厚」,不但極度費時費力,而且幾乎注定徒勞無功。終院重申,除非是長時間同居,並有諸如生育後代、財政混合等因素,法庭才會視為等同結婚。終院因此推翻上訴庭的裁定,裁定兩人婚姻僅維持短時間,且沒有子女,故不命令兩人平分身家。

邱達文得直 減付贍養費

就邱達文的財產方面,家事法庭、上訴庭及終院先後作出不同判決。家事法庭裁定他的淨資產為三千五百多萬元。上訴庭則裁定他的財產有九千二百萬元。終院認為,上訴庭大部分對邱財產的斷定都無足夠證供基礎,而且上訴庭也忽視了邱的前妻有資產一百五十萬元,重新計算後,裁定邱的淨資產應為四千四百多萬元。終院指,邱達文前妻離婚後生活所需約一千二百多萬元,加上她婚姻放棄事業及對家庭所作貢獻,她最後應得一千四百六十多萬元,扣除她自己的一百五十萬元資產及已收了的款項,邱達文要支付「分手費」總數為一千一百九十萬元。

案件編號:FACV 2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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